一、依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2年3月28日北市教人字第10233518300號函辦理。
二、茲苗栗縣政府接獲現職教師反映,前函所送「102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他縣巿服務作業要點」(以下簡稱介聘要點)第6條第1項第1款第6目將「教師申請介聘至父母連續設籍『6個月』以上之縣(市)者,給60分」之規定,改為須連續設籍『1年』以上,影響教師權益,應於介聘要點修正前1年公布後實施,經委員會主席裁示,本(102)年先予維持,並預先公告,明(103)年該目連續設籍期間將改為『1年』才採計分數,爰旨揭要點第6點第1項第1款第6目之規定修正如下:「教師申請介聘至父母連續設籍6個月以上之縣(市)者,給60分;連續設籍2年以上之縣(市)者,給75分」。
二、前開修正後作業要點、作業要點條文對照表、申請表、積分審查參考原則及申請表填表說明置於本局人事室第2股表單(http://www.doe.taipei.gov.tw/lp.asp?ctNode=33519&CtUnit=19270&BaseDSD=56&mp=104001)供瀏覽下載。